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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8月4日电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论证、起草和修改,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5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目前正式颁布实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北方地区惟一一部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地方性法规。其涵盖面很广,对于依法保护建筑使用者的权益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8月3日,条例的起草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解析了条例中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问题。
[内容提要]
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其他土建工程,如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和开裂、门窗变形等,保修期为2年。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建筑装饰工程,保修期为2年。
责任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在15日内给予保修。
发现质量问题后,用户应找建设单位交涉,即开发单位,也是售房单位。如出现的质量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交涉,用户不必直接找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从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为,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由1年延为2至5年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其他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而原《条例》的同类问题保修期均为1年。
《条例》还规定,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标准,保修期为2年。而同类问题的保修期在原《条例》中的规定期限为1年。
供暖、供热工程的保修期,《条例》规定为2个供暖期或供冷期,而原《条例》规定为1个供暖期或供冷期。
建筑装饰工程的保修期,《条例》规定为2年,原《条例》规定为1年。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用户投诉。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在15天内给予保修。有关部门人员说,如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和限制,不能在15天内给予保修的,也应积极与用户商定保修时间。
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这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从工程的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为,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条例》起草者对记者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一般建筑用户来说,其保修期的起始时间,既不是建筑的竣工时间,也不是用户的入住时间,而是获得准住通知单时间。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用户,应很好保管好准住通知单,这是确认保修期起始时间相当重要的依据。不过这里也应说明一点,《条例》规定,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出现质量问题休想再扯皮
以往,用户入住后,如发现住房有质量问题,往往是找谁谁不负责,害得你今天找甲,甲说找乙,明天找乙,乙说找丙,后天找丙,丙又说找丁。为找到责任者,用户不知要跑多少道,敲多少门,拜多少佛。今天,《条例》对出现质量纠纷,用户应找谁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的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市建委有关人员说,一般情况下,用户购得商品房,发现有质量问题后,往往找施工单位或物业等部门,现在这一点已经很明确,即应找建设单位交涉,即开发单位,也是售房单位。如出现的质量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交涉,用户不必直接找施工单位。《条例》中有了这样的规定后,用户投诉有门,再也不用因找不到责任者,被推来推去而惹一肚子气了。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用户,在购得商品房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未向你提供相关材料,你应据理向对方索要,否则如日后出现质量问题,因必要材料不齐备,发生纠纷或打官司就麻烦了。
建筑工程有了保修抵押金
为防止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因种种原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难以找到,《条例》特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的监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的存入标准为,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条例》还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属于施工承包单位的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考虑到由于施工单位流动较大,有些外埠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离开沈阳,有些建设单位废业、停业,在发生质量问题用户投诉后,难以找到责任单位,极易出现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用户的规定。明确,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有其他变更的,其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条例》有了这样的规定,群众再也不用为有的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结束后就溜之大吉,而告状无门担忧了。
记者从沈阳市建委获悉,这一凝集着众多人智慧和心血的《条例》,现正在全市建筑等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有了这部惠民的《条例》,用户就有了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和保护伞,住房的保修问题将变得轻松多了。作者:来源:沈阳日报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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