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日报记者刘洋通讯员杨卫东)昨日,记者从大足县人民法院获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作假,被判向购房者吴某返还多收的6200余元购房款,并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金。
2003年5月2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大足县工农街某片区8号门市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是每平方米1600元。
同月23日,为了少缴税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该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商品房价格降为每平方米1200元,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替吴某在合同上签字,并持该合同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同年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门市交付给吴某使用,吴某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了5.7万元购房款。因办房产证问题发生纠纷,吴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退还多收的房款。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解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吴某并没有签字,而是公司工作人员代签的。合同上约定的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按该价格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不是吴某亲笔签字,但吴某对此予以认可,并由房地产公司递交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该合同已经生效,应按该合同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2006-08-04 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