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医保零星报销的对象、范围和申报手续。
根据昨天出台的《办法》,9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该9种情况包括,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简称“门慢”)医疗费;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经鉴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等。
但参保人员发生7种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如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