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关规定,海内外人士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事程序:
1、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收费标准: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吴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