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口,南京的市中心,全国著名的商业区。然而,有谁能想像得到,在这样一个寸土寸金的地方,会有一幢19层高的非法建筑。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使这幢非法建筑变为现实的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南京某机关建设费用征收处科员许某。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获悉,2004年以来南京市共查处科级以下“小人物”职务犯罪案件306件,占同期立案数的72%,涉案金额近亿元。
“这种基层公务员或职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表示。
19层的大厦靠假手续立了起来
5万元行贿来规划许可证8年前,开发商林某为开发南京某大厦项目,找到江苏省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该公司南京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正在林某为项目规划问题忙得焦头烂额时,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南京某机关建设费用征收处科员许某。在日常工作中,许某的职责是管理南京市城市建设项目统计、监督建设单位缴纳规划费和催缴追缴规划费。虽然无职,但其权力却不容小视,动辄数以百万计甚至千万计的规划费能否如数、按期上缴国库,与其职责的履行有着很重要的关系。然而,一旦职责被反过来履行,令人震惊的“交易”便出现了:许某告知林某,如果按照正常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必须先缴纳规划费600余万元,但是如果不想交钱也有“办法”。
许某有何“高招”呢?原来,作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许某时常到南京某机关许可证办理窗口抄录有关资料,因为人头比较熟,给他违规进入办证窗口创造了机会。一天,许某再次混入办证窗口,趁工作人员疏忽,抄起钢印盖在了一份空白规划许可证上,“大功”就这样告成了。许某将亲手办理的规划许可证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某。
用5万元买到了价值600余万元的规划许可证,林某尝到了甜头,并受此启发,如法炮制地办理了放红线、产权证等几乎所有的证书、手续。1999年,某大厦建成,原本设计14层,竣工时竟然盖了19层(可销售面积达3万余平方米),并公开发售。这座大楼给林某带来了巨额回报。
“给钱不能有第三人在场”
卖规划许可证只是许某胆大妄为的一个缩影,有的事情他做得更让人瞠目结舌。1999年3月,在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缴纳规划费的问题上,许某伙同其所在科科长仇某动起了歪点子。他们主动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史某,提出只要史某送给他们每人一套住房,1260余万元的规划费就不用再缴了。
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而言,这样的买卖没有不成交的道理。得到了许诺,许某、仇某经过周密策划,偷来了由他人保管的规划费收讫专用印章,盖在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副本上。为了分摊责任,许某在偷盖公章的时候,逼仇某也摸了一下公章。许某、仇某深知这一章的含金量,一盖完章,二人就急不可待地打电话给史某索要好处费。
按照事先商量,许某、仇某要的是房子,但后来两人觉得房子目标太大,为了掩人耳目,改为索要现金。第一次给钱时,许、仇二人同时在场,史某给二人各5万元现金,许某竟然无耻地提出“以后再给钱,不要再有第三人在场”。此后,许、仇二人分别主动联系史某索要现金,共分7次各自索得30.9万元。后来审计部门检查规划费缴纳情况时,许某、仇某二人不慌不忙,用其他单位的缴纳规划费的单据经过复印、剪贴,然后再经过复印、拼接等工序做出了“人造单据”。然而,这些“人造单据”竟让他们蒙混过关。
2004年10月,高淳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仇某、许某立案侦查。前不久,法院以受贿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6年。
关注“一把手”忽视了小科员
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基层公务员腐败现象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从打击上看,制裁力度不够
“近年来,基层公务员腐败案件不少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一些偶然性案件引出来的。泥是萝卜带出来的,如果没有拔出萝卜,或者带不出泥来,又当如何?”这位检察官说。据介绍,在反腐败工作中,有关部门和领导往往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大案要案,把监控的重点对象也集中在一些职位比较高的人身上,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热点经济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身上。“这种情况客观上轻视了对一些级别不高、职位不突出的普通干部,甚至是一些没有任何级别的小职员腐败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降低了他们腐败的风险。”
从监督上看,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针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共权力监督,我们已有一套日渐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但对基层公务员,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这位检察官介绍说。这些“小人物”,官位不大,有的甚至不是官,却往往拥有具体的事权,或者管钱,或者管物。他们就是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从心理上看,失衡和侥幸是内在动因
一些基层公务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许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特别是当看到自己的直接领导借手中特权贪污、受贿时,心理开始失衡,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想依靠自身优势以小权谋大私,借具体经办的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错误认为自己也就是受点小贿,贪点小财而已,不会出事的。在这种失衡和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一些人向国家和集体伸出了罪恶的黑手。”这位检察官分析说。
“小人物”犯罪多在财务、办证等岗位
许某、仇某只能算是个基层公务员。南京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当前基
层公务员腐败具有三大特点:
1
群体性和公开性
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你有我有全都有”,有的甚至还以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名义大搞腐败。
2
多发生在基层一线有高附加值的关键岗位
在一些特殊部门,科员的权力虽小,但因其所处环节的关键性,无论是对于其本人还是一些有着不法企图的人而言,还是有高额的附加值可以利用的。据统计,2004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306件科级以下“小人物”犯罪案件中,70%以上发生在一线如收费、财务、办证等有高附加值的关键岗位。
3
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也越来越大
基层公务员腐败
应追究其领导者责任
东南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袁久红认为,基层公务员腐败虽然影响要比领导干部的腐败小,但危害却一点不小。这种腐败行为因其目标小、隐蔽性强,往往“灯前瞎”,久而久之很容易酿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大祸。袁久红教授认为,惩治和预防基层公务员腐败,需要建立基层公务员腐败问责制。
“基层公务员腐败一旦被披露、被查处,就不仅应当追究腐败者的责任,还应当追究腐败者的领导者和对腐败监督失职者、腐败纵容放任者的责任。”袁教授说,“要探索建立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的问责制,对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追究领导责任,增强他们管好下属的自觉性,不能让查处基层公务员腐败成为一个同腐败发生单位的领导者、监督者无关的工作。因此,在加大对基层公务员腐败打击力度的同时,建立完备的腐败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袁教授还认为,全社会应树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培育一个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将有助于有效遏制基层公务员腐败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