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风标
福建通过招标投标条例
医疗采购强制招标
法制网福州8月4日电记者郭宏鹏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是今天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中规定的,该条例对招标范围、方式、招标投标程序、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政府投资等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条例还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包括投标人不得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