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9月,小石到华安驾校学开车。与校方就培训事项作了口头约定后,小石向驾校交纳了培训费1680元开始培训。同年11月20日,小石结束培训参加路考,除“科目三”不合格外,其余顺利过关。
随后,小石继续留在驾校培训,并先后3次补考“科目三”,可惜均不合格。
经与驾校协商,今年2月23日,小石向驾校出具了一份以“自愿申请特殊培训及服务”为内容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待本人于2006年2月23日科目三考试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特殊培训及服务费800元”。
当天,小石终于过关。驾校要求小石兑现800元欠账,小石未付,驾校拒交培训档案,导致小石无法领到驾照。小石将驾校告上法庭。法院判决
南岸区法院认为,双方关于驾驶技术培训的口头合同,应确认合法有效。小石书面出具的承诺书又是一种补充约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小石多次路考不合格,驾校对他进行了继续培训,小石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本应按承诺及时付清特殊培训费800元,但其未履行承诺义务,被告扣其档案应视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双方签下的补充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互有履约义务。一方没履约前,不能要求对方履约。这类似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来源: 2006-08-06 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