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公共浴堂洗澡屡遭男邻居偷窥引发法治话题争论,专家认为将偷窥定为犯罪意义不大
本周,广州一居民区的公共澡堂被人安装了摄像头,吴小姐洗澡数次遭男邻居偷窥。吴小姐想用法律武器维权,一个新问题却摆在了她面前:人家只是偷窥,到底犯了哪门子法,该凭哪部法律法规讨说法?偷窥的罪与非罪界线在哪里?
对面男生偷看,咋办?
冯小姐(高校学生):我们宿舍对面是研究生楼,住的是一群男生。 他们常透过窗户偷窥我们,见到有女生穿薄睡裙和三点式内衣裤就怪叫。我们不知该咋办,在寝室里只好穿多点,特别是夏天热得恼火。
刘女士(商场售货员):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偷拍别人私生活的小录像,有的是用望眼镜从远处或高处偷拍的,有的是把摄像头安装在他人卧室或洗澡间里摄下的。这些人变态,侵犯他人隐私。
张小姐(公务员):在公车上、街上,经常看到那些穿低胸服装的女青年,被一些男子一个劲地看。一天,我和穿短裙的同事坐公交车,遇到一个老头儿,我们好心让坐,他却一直盯住我同事的大腿。我们心里作呕。
公共场所监控隐私,对吗?
据悉,出于治安防范的考虑,我市多处公共场所安装了摄像头监控。
律师饶敏表示:运用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行科学化管理,本身并没有问题。但现在摄像头越装越多,而对监控器材的管理也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令人忧虑的是,目前市面上的摄像头等各种监听监视装备随处可见。
律师李勇介绍:一般市民会因身旁有人而收敛行为,但却不知隐藏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时时刻刻都记录着自己的一切,就像一只隐藏在暗处的眼睛注视着自己。这在心理感受上无异于“偷窥”。而如英国,凡安装摄像头的地方都有明显标志。
据悉,用法律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许多国家的选择。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从2003年就开始起草,去年5月,国家已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单设偷窥罪,没必要?
荣格心理咨询所主任周矩分析:偷窥,实质是性压抑后的一种表现方式。偷窥者或在正常性活动中不能获得满足,或因早年通过偷窥来获取性知识,惯性难改。严重者患“窥视癖”,需到医院治疗。
饶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偷窥者侵犯了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与人格利益,因此,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西政刑法副教授马家福:刑法的设立原则是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界定为犯罪。偷窥者只是自己看一下,不向第三者散布,取证很难,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把这当作犯罪意义不大。但如果偷窥者将信息、图片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散发,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246条认定为侮辱罪,最高可判3年徒刑。因此,刑法没必要再单独设立一个“偷窥罪”。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梁杰英 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