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健身等多项优待本报福州讯(记者田家鹏)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老人不承担社会集资
意见规定,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医院要开老人门诊
意见要求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贫困老人优先享受廉租房
意见规定,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老人维权诉讼可减免费用
意见规定,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