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在领导任期方面,规定无特殊情况外,领导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但同一职务只能连任两个任期。任期规定同一职务只能连任两期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任期暂行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无特殊情况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六种情况下任期可不满一年1.达到退休年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交流规定公安一把手任职10年必须交流
与任期规定相匹配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规定还指出,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回避规定“政企一家”也需要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指出,除在同一机关工作的情况之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