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在银行营业厅汇款时,客户所携现金被人抢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下属的人民分理处开设储蓄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汇款过程中双手脱离了对现金的控制,原告应自负一定责任。银行在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方面也存在缺漏,应当补充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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