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7日讯昨日,开发区某外企的办公室文员刘小姐到市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她为了完成工作自动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凭什么拒绝支付她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据悉,刘女士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她总是自动加班完成。 一年后,她感到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在拒绝续约的同时要求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刘女士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
公司方则认为,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刘女士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是她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这种加班不能发加班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劳动部门人士认为,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相反,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