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记者卓也文摄)准备好了要开一家公司,只等一批设备到达就可开业,不想接到托运公司取货通知前往提货时,却发现所托运设备受损破碎,而承运方声称按事先约定“保丢不保损”,对此不负责任。 在合肥从事IT行业的陈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托运货物受损
陈先生所托运的货物包括UV烤瓷机一台,晒板机一台,气压泵一台,还有一箱漆和一箱杂件。据陈先生介绍,这批货是他7月27日在哈尔滨佳吉快运公司托运的,8月3日,属于同一家公司的佳吉快运合肥公司通知他提货。陈先生希望公司将货送给自己,佳吉公司为他找了一辆车。但陈先生又接到驾驶员的电话,说货物有损坏,最好自己来看看。
陈先生闻讯和一名同事一起来到位于合肥清溪路的佳吉快运合肥公司仓库。在仓库,陈先生看到价值3000多元的UV烤瓷机上原来的6道包装扎带只剩下一道,而且包装箱倒置摆放。根据地上的碎玻璃,可以推断玻璃面板已破碎。同时还有电线露在包装箱外。因为包装没打开,具体损坏情况不是很清楚,但仪器受损可以肯定。还有其他的物品也有一定程度的受损,而包装上都有明显的易碎和向上标记。记者在佳吉公司仓库所见和陈先生所述基本吻合。
当陈先生就此向佳吉快运合肥公司交涉时,该公司负责人说,提货单上写有“易碎物品,货损托负”,即货物受损由托运方负责,公司只对丢失负责,有问题可以找哈尔滨公司。但哈尔滨一方却表示看不到货物,货物在路上损坏不需负责,让他找合肥公司。
保价只保丢失?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哈尔滨托运时,是在供货人的公司打包,打包过程中,佳吉公司提货人员来到现场。包装好后,佳吉公司人员在包装上写了易碎、轻放字样,并画了向上的箭头。他们当时提货时非常小心。佳吉公司人员没有说明如果损坏由谁负责,也没解释托运单上“易碎物品,货损托负”内容,只问是否保险。陈先生想,保一下,应该更安全,就按千分之三的保价费交了30元保费,保价1万。按当时业务员的解释正常推理,“保价”即属可以赔偿,倘若不赔,又何必“保价”呢。
而佳吉快运哈尔滨公司一位姓李的员工告诉记者,公司去提货时,陈先生说是仪器,是易碎品,没有说有玻璃和油漆,公司人员没具体问,也无权检查。当时向陈先生说过易碎品可以保价,只保丢失,不保破损。如果货物丢失了,公司百分百赔,现在陈先生说仪器坏了,公司没办法赔。而且任何公司货运保险都没有破损赔偿。佳吉快运合肥公司索理赔部的吴女士也持类似的说法。对于货物在仓库倒置摆放,她解释说:因为两箱货摆在一起,而重的箱子在上面,怕压坏,所以把重的箱子放在了下面。
哈尔滨的设备供货方郭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包装时供货、托运、承运三方都在场。按常理,佳吉公司的人对哪些是易碎品应问清楚,但当时没有问。
律师给出建议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在正常的业务中,承运人应将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给托运方,即使有上述约定,也应视情况而定。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既然托运方付费托运,承运方就有义务妥善运输。上述关于“易碎物品,货损托负”的条款,使承运方没有任何风险,所有风险都由托运方承担,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原则。托运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双方约定如果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就有赔偿的责任。
方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陈先生可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