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任期制度 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出现健康问题;不称职;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受处分、处罚或被罢免;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而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任职回避 近亲属同单位任职受限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不得在成长地任正职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拒不回避,就地处理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干部交流 同一职位干满10年必须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