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山东省能源消耗总量居全国首位,单位GDP能耗效率排在全国第12位。记者近日随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在当地采访时发现,当地企业自主节能降耗激励政策尚不完善,企业自主科研、节能降耗的动力不足;而在政府监管方面,被称为“节能警察”的节能监察部门还存在执法乏力的情况。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节能投入矛盾
据统计,山东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和原油占98%以上,现在的电力、冶金、造纸等10大高耗能行业应该是节能降耗的重点。然而,企业节能减耗所需的技术设备投资必然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产生矛盾。
山东省金晶集团是一家以玻璃及其延伸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经营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2005年下半年以来,作为生产燃料的重油价格从1700元/吨飞涨到3500元/吨,这大大增加了玻璃制造成本。
由于高成本可能导致利润空间减小,去年7月,超白玻璃生产线将燃料重油改为天然气,燃料成本大大下降。目前,公司正在全面实施重油改天然气,以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为例,一年下来可因此节约标煤3888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0吨、二氧化碳排放2333吨,在当前价格基础上可节约价值近3000万元。
“节能降耗与增加经济效益能结合最好。”金晶集团相关负责人说,“但如果资金不充足,不得不先保障效益,否则企业无法存活。”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赵培录介绍该公司“三废”综合利用情况时说,2004年,公司上报的利用工业废水生产的再生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的热力、从炼油尾气中回收的氢气、硫磺等5个项目(产品),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减免税1000万元左右。
但他同时表示,像这样的奖励政策不但项目品种少,而且申报、审核时间长。“我们2004年报上去的,可2005年才批下来。”赵培录认为,政府完善对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措施,将更能调动企业的主动性。
“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尤其是在一些技术的研发方面。”中国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孙天一说,生产纯碱产生的废料碱渣如何变废为宝、产生经济效益,就不是单靠一家企业可以解决的。碱渣目前只能在达标后做堆积处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这个问题至今仍是业内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
他认为,依靠企业自己搞研发不具可行性,政府在这方面应当给予支持。“招商引资可以有优惠政策,为什么在企业自主投资、变废为宝上不能有政策扶持?”
一边收费一边执法 节能监察硬不起来
记者在淄博市、潍坊市采访时发现,两地的经贸委都设有节能监察部门,在监测当地企业用能情况、提供技术服务、推广节能技术的同时,对企业的用能情况进行监察。但是,两地节能监察部门同时面临着“一边服务收费,一边执法”的尴尬。
淄博市节能稽查大队的大队长刘维星介绍说,稽查大队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市经贸委的委托执法机构。而“自谋生路”的压力恰恰降低了稽查大队的监察执法力度。“市经贸委没有给经费,工资主要靠其他服务收费。”刘维星特意指出,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不收费。
“监测”与“监管”角色定位不明的问题,同样出现在潍坊市能源管理监测中心的日常工作中,监测中心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所拨款项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营经费的1/5,“工资都发不出来”。中心主任胡宝勇说,只能靠监测企业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收费来贴补,但“一边监测一边执法,影响公正”。今年4月30日,监测中心更名为节能监察中心,但他们申请财政全额拨款还没有得到答复。“今年就停止了监测收费。”胡宝勇说,如今中心的日常运转很困难。
淄博市有近2000家企业,而刘维星的稽查大队只能监测700多家,“淄博市80%的企业都有使用淘汰设备的情况,但稽查大队人员不够,只能查一部分。”潍坊市有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193家(其中含列入国家1000家耗能大户的12家),市经贸委今年计划考核41户,但由于监测中心的经费问题,他们至今只监管了13家。
1998年,《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山东省也陆续出台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及《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等。根据《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第22条的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节能监察部门基本没有对违法企业罚过款,因为“说情的太多了”。这也使得节能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整改意见书、节能建议书流于形式。“罚款决定要经贸委下,我们只能出具意见书。”刘维星说,如果企业拒不整改,也没办法。
胡宝勇也认为,《节约能源法》缺乏可操作性,节能执法主体、处罚主体都没有明确,大大落后于目前的节能需求。“现在,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对企业设备进行检测,对不达标的可以进行处罚。”他说,《节约能源法》应该尽快修订,实际工作中才能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