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赵兴武 徐高纯 刑二记者殷文静)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忠跃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忠跃原南京枫桥夜泊足部保健中心、南京市星空美容美发店经理,去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刘忠跃通过他人认识南京市某信用联社办公室主任吴某。2004年初,刘忠跃开始通过吴某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因为吴某当时只有5万元的审批权限,被告人刘忠跃每次只能贷款5万元。后来,吴某的审批权限提高到10万元,刘忠跃每次贷款额也水涨船高。
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刘忠跃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虚构贷款用途,在南京市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439笔共计人民币2425万元。在这段时间里,刘忠跃几乎每月都要办理此项贷款,最多的一个月他用20个身份证复印件,办理10个小额农户贷款手续,共贷款50万元。其中,被告人刘忠跃采用“贷新还旧”的方法贷款112笔,计人民币560万元用于还贷。刘忠跃还肆意挥霍贷款资金并进行违法活动。去年8月24日,有关部门在侦办吴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发现刘忠跃有贷款诈骗的重大嫌疑而案发。案发时,刘忠跃尚有171笔贷款未还,合计人民币1085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忠跃红旗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忠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贷款用途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忠跃在公安机关传唤的时候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忠跃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小,案发前还在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