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马志:去年我在璧山县替父母买了一套房子,总价款13万元,约定今年7月交房。但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迟迟交不出房来。我找人打听得知,这个楼盘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都还没办下来。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主持律师孙济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马先生可根据该规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鄄blawyer@126.com。记者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