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约7年之久的沪杭“张小泉”商标与字号纠纷最近又有了一个新结果。
昨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前该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张小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因后者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先于商标注册的历史原因,故两者商标与字号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后者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认为此类突出使用属侵权行为。经一审、二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上海“张小泉”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不过,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杭州“张小泉”买到上海“张小泉”的产品包装上仍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为此杭州“张小泉”又向法院起诉。
(记者邬愉波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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