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晨报记者文创实习生陈晨)53岁的哥刘忠禄因出租车经营承包期满下岗,他向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讨要劳动者身份未果而将对方告上法庭(晨报3月22日5版曾作详细报道)。昨日,渝中区法院宣判,出租车公司与刘忠禄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刘忠禄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刘忠禄在签定《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前并不是被告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的员工,所签定的合同中未约定薪酬关系。而刘忠禄经营出租车的收入实际上是自己在支配,而非出租公司。
因此,刘忠禄与出租公司并不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隶属性和成员性等属性,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未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忠禄表示不服要上诉。
来源: 2006-08-08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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