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随着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及国内外监管环境的严格,近期在海外上市的数家国内机构基本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而今年国内《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以来,不少非上市公司纷纷致电咨询投保董事责任险相关事宜。
作为国内少数提供董事责任险保险经纪商的经纪公司,中怡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魏一强见证了中国董事责任险近几年来的发展历程。在谈到企业高管面临的风险时,魏一强强调,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身兼数职,他不可能对公司过去的事情了如指掌,难免会有工作疏忽或决策失误的时候。这类人群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要大于其他人。
据悉,96%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即使是在中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而中国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险的不超过2%。
为了推动国内董事责任险的发展,8月4日,中国董事学会与中怡保险经纪公司正式签约,指定中怡保险经纪公司为董事责任险的专业经纪商,为国内上市公司提供董事责任险咨询、安排保险等服务。
中国董事学会秘书长朱长春介绍说,所谓公司董事责任险,是指公司受到第三方索赔时,对公司董事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保险。因此,董事责任险保费一般都由公司支付。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更多的责任。比如,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说,随着国内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员开始关注董事及高管人员所应负的责任以及如何规避或转嫁风险。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管理风险的意识更为强烈。购买董事责任险则是转嫁董事个人赔偿责任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当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必不可少的机制。
美国威嘉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项绍琨接手过许多国外诉讼案件,他坦言,“美国责任险发展步伐较快,美国诉讼案例较多,涉及金额数目较大,因此独立董事投保意识很强,如果公司不为其提供董事责任险,独立董事之位将乏人问津。”
一些上市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疑问:“比如,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故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引起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何为故意,其具体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又由谁来界定?这一系列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投保企业的一大难题。
据悉,中怡保险经纪、中国董事学会以及美国联邦保险公司将于11月在上海联名举办董事责任方面的研讨会,旨在推动中国董事学的风险研究和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