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我们党在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长远目标的科学分析而得出的结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现在我们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提高受教育者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和再认识,正确理解和领会法治理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理念的产生和确立,并成为法治实践活动的正确思想指南,应当与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定是先进的法治理念,代表着党和人民意志的法治理念,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就已经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同时公平正义也是一切法治活动的总目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平正义是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和法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法治国家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和组织从事任何活动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也是执掌政权的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处于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政党在其政治活动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就不可能严格依法办事。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首先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法律制度奠基人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早、最详实的阐发。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的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最初的含义,就是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由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实际上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的控制,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部门。我国现行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100%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带头守法,依法行政,就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促进社会法治的形成;如果政府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情执法”、“以权谋私”,法的秩序就会荡然无存。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建设具有现代意识的法治政府。
作者:赖梁盟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