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8日讯 (记者 刘晖 通讯员夏荣德郑学文)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并已从肇事方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却拒赔。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2万元。
张某所在单位与莱阳某保险公司订立一份《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期限1年。时隔4个月,张某被人驾车撞成7级伤残,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肇事方负主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之后,关于住院期的医疗费用,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该医疗费用已从肇事方得到赔偿,张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应得到两份赔偿,故拒绝赔偿。张某将保险公司告到莱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保险金各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除非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张某既可向肇事方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该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有上述约定,应依法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