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王才忠)“擅自在文物遗址上建商贸大楼,是违法行为,要果断制止。”1日下午,记者就有关商家拟拆除荆州市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渎宫”、并将在遗址上盖商贸大楼一事,采访省文化厅文物处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感到惊讶。
省文化厅文物处到接受记者采访时止,尚不知道有关商家要拆除江渎宫,并准备在其遗址上盖商贸大楼。文物处负责人说,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写得清清楚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迅速对江渎宫一事进行调查,并将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好江渎宫遗址。
荆州市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贾汉清说,经济开发不能改变文物遗址的性质,否则就是违法。最基本的底线也只能是修旧如旧,怎么能拆了江渎宫盖商贸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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