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8月7日消息:我省农村贫困人口都有从政府获得基本物质帮助的权利,每名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保障标准不低于60元……今天,由省长卫留成主持的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我省于2004年开始推行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经过两年试点运行现已覆盖全省18个市县,截至今年6月,全省已有农村低保户6万多户,近10万人受益,低保率居全国第5位。
今天通过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享受低保的农村贫困人口若跨市县迁移可先在原居住地办理注销手续,再向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
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据悉,目前我省现行的标准有7个档次,分别为93元、90元、80元、70元、67元、65元及60元,其中海口最高为93元。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保障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政府筹集,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本次会议还研究审议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审议了《海南省“十一五”电厂建设计划》等议题,常务副省长吴昌元、副省长于迅、符桂花、刘琦出席会议。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