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改决定,修订后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药店禁卖终止妊娠药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作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必须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追究刑责
《规定》明确,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非法鉴胎受罚
《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姜红)来源:中安在线日期:8月8日编辑: 吴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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