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畜牧部门获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宣继琴)来源:现代农村报日期:8月8日编辑: 吴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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