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一家油漆厂在镇江扩建厂区时需要建一个油灶,厂方最终以2800元的价格将工程发包给曾经建过油灶的溧水人傅众。随后,傅众找到了和他一起做过工的同村朋友胡波。
2003年10月26日上午,胡波在施工时,认为附近一个脚手架妨碍了他的施工,于是爬上脚手架,动手拆除架上的钢管。 拆除过程中,钢管发生倾斜,碰上了墙外的高压线,胡波当场触电受伤。医生诊断发现他的手脚均受重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胡波认为,他是受雇于傅众和油漆厂,所以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去年将傅众、油漆厂法人林天洛和油漆厂一起告上了溧水县法院,索要各项损失7万多元。
傅众表示自己和胡波都是受雇于油漆厂,他们的报酬都由厂方支付。而且事发后,他已经垫付了4万多元。
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波到油漆厂打工是受傅众之邀,报酬也是傅众发放,所以傅众应当是他的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傅众并不具备建筑工匠从业资质,而且工厂在施工中也没能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油漆厂应当担责。林天洛虽是企业法人,但不应当作为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近日判决傅众赔偿原告7万余元,油漆厂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朱道海 徐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