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盗取车内财物,罗某利用弹弓和钢珠打碎汽车玻璃多次作案。日前,丰台法院以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05年12月26日,罗某在丰台区一马路上,趁无人之机,用弹弓、钢珠打碎一辆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的数码相机等物,物品价值2380元。
此后,罗某又先后4次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打碎轿车车门玻璃,盗窃车内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价值近万元。
法院经审理宣判后,罗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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