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后,车被抢走,保险公司却因车“拉黑活儿”拒绝赔偿。
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汽车用途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05年12月,王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借给朋友从事非法运营,后该车在立水桥附近被歹徒抢走。
2006年1月,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王先生,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对该事故不予赔付。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标的系家用汽车,在出险时被用于从事非法运营,显然变更了使用用途,并明显加重了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
王先生在事发前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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