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金。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应该树立这一理念,从自身做起,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根治诚信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公认的财富。
连续7年,全国政协委员童石军每年“两会”都会提交信用提案,共计13篇;书面发言达11篇。 从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到制定信用法律,从呼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他被称为“信用提案委员”。
“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这句出自《管子》之语,明确将诚信的美德看作是天下伦理秩序的基础。而在和谐社会中,诚信友爱是基本特征之一。
目前,我国面临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假冒伪劣产品、三角债、拖欠款、银行不良资产、经济欺诈……防止不诚信,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个体系,是社会资源和制度规则的有机整合,既包括法律刚性的规定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也包括柔性的约束——道德的规范和信用制度的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了、有效了,才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有序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包括四个层次:
——道德层次。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培养,信用的失衡就成了社会普遍现象。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等不诚信行为,成了普遍的企业行为。在社会上还未树立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树立诚信心理意识,至关重要。
——手段层次。建立一套严格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征信系统,记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对浩如烟海的信用信息,综合归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加工处理”后,便可准确评价信用可靠程度,生产出“信用报告”。信用征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信用报告就要支付成本。因此,在依法实行信用记录公开化的同时,还要依法推进信用信息的科学分析。
——管理层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谁来抓?信用业的管理与立法,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密不可分,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我认为,应组建“信用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采用政府牵头、市场化运作、全民参与的基本模式。
——法律层次。目前,我国的信用立法严重滞后。强大的国家战略信用资源无法统筹,更难以配置。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社会不诚信事件付出近6000亿元的代价,其中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实是骇人听闻。
信用领域,专门的立法目前仍是空白。我们应当抓紧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在实践中摸索完善后,再制定实施《社会信用管理法》。如果这部法能在5年内完成,必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然,现有法律对诚实守信也有相应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刑法更是对诈骗等犯罪课以重刑。但不守信用的现象为何还如此严重?问题在于作为最后一道“篱笆”的法律在实际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被实实在在地执行,没有落到实处。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市场。所以,加大信用执法力度,让不诚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迫在眉睫。
以上四个层次基本构建成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事实上,诚信文化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需要法治这把“尚方宝剑”。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应该树立诚信是金的理念,从自身做起,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诚信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公认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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