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面色凝重的16岁少女,从沈河区南乐郊路某居民楼7楼跳楼轻生。少女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几近崩溃,面对摔成截瘫的女儿,母亲认为:都是因为女儿同学出言不逊,刺伤女儿的自尊心,但学校对此却没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才导致女儿对人生的悲观。 于是,少女的母亲将学校连同女儿的同学告上了法庭……
悲剧少女跳楼成截瘫
这一发生在去年11月17日下午5时的跳楼悲剧,主角是少女周华,沈阳市某学校高二年级的学生。对于跳楼原因,周华的母亲江女士认为,这和事发前一阵子的“手套事件”有关。这“手套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江女士回忆:“去年初冬,我女儿的同学王云给周华一副手套,女儿挺喜欢的,就要了。去年11月15日,女儿戴着手套上学。王云看见后就往回要,我女儿就给她了。可谁知王云当时说了这么一句话:‘手套太臭了,洗完再给我!’此时,另一名同学张丽也在旁边跟着凑趣,对我女儿说:‘你挺牛啊!’”
江女士回忆说,由于事发时全班同学都在场,张丽也在旁边起哄,严重伤害了女儿的自尊心。而学校对此却并没有制止。因此,周华对人生产生绝望,于去年11月15日离校并于两天后跳楼,造成截瘫的严重后果。
庭审三被告均称自己无责
原本活泼的女儿成了瘫痪,江女士一时难以接受。悲痛之余,今年2月初,江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学校以及张丽、王云告上了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约20万元
江女士认为,女儿是未成年人,在学校被同学嘲讽,受到极大心理伤害。而学校在悲剧发生后,也未能及时通知家长,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对于周华的伤残,学校以及两名同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校方辩解道:学校对原告周华与同学间因手套发生的矛盾不知情。周华离校后,学校派两名同学到她家通知家长,并多次给周华及其家长打电话,尽到了校方监管职责。对原告周华在校外跳楼发生的人身伤害后果,学校无侵权行为,也无过错,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张丽、王云则辩称:她们也没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那么,去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情,到底是不是像周华的母亲江女士所言呢?法院查明:去年11月15日早自习期间,周华与张丽、王云因一副手套产生矛盾。张丽说周华“你挺牛啊”,周华就想收拾书包离开学校,被同学制止。当天中午,周华未与班主任老师请假离开学校。次日,周华仍未到校上学。学校发现后,派两名同学于当日晚到周华家,告知其母江女士转告周华第二天学校体检,让其早点上学。但17日周华仍未上学。当日上午学校电话通知江女士,告知其女儿周华未来上学。而就在17日下午5时,意外发生。
今年8月8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本案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学校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费用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
说法学校缘何不应担责
那么对于本案,如果宣判的话,被告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即使判决结案,也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在本案中,被告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案件中,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和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违法。本案,学校以及两名学生的行为与原告跳楼伤害后果的发生无直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学校进行补偿,这主要是出于救治受伤少女的人道主义考虑。(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本报记者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