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郭巍青专栏
国家药监局于7月27日接到了第一份关于“欣弗”不良反应的报告。7天之后,即8月3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对外公布事件,并紧急通知各地停用“欣弗”。有人批评事件中药监部门有瞒报行为,国家药监局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态说,“欣弗事件”不存在瞒报,一种药品不良反应的对外通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准则,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新闻晨报》8月8日报道)。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个问题是,当公共卫生领域或其他领域出现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公开“信息”还是公开“真相”。另一个问题是,怎样做才有利于降低和消除风险。国家药监局的表态强调的是公开“真相”,即经过检验证明了有不良反应才对外公开,并认为这样不会导致社会恐慌。但是我认为,“真相”只是“信息”的一部分,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公开“信息”,公开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真相”的披露,也越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危害。
就药品的不良反应这个问题来说,凡有疑似情况出现,特别是已经出现了死亡病例时,就应该将情况公开,不必等到“科学结论”出来后才对公众公布。我认为这是中国国情决定了应该这样做,其中又有三个方面特别需要说明。首先,齐二药事件以及这次欣弗事件表明,市场上以及医院中存在伪劣和不良药品并危害病人,情况比普通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其次,在我们现在的医疗体系格局下,通常是条件较好的大医院才会注意和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一般可以认为,以他们的技术条件和医疗水准,如果产生怀疑并提出了报告,最后被证实的可能性很大。第三,从怀疑到最后证实,中间要经历多长时间,这是不确定的。考虑到很多人习惯于滥用药品,药品的流向又极为复杂,所以,宁可早一点公开信息,提出警告,有利于预防更恶劣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当药品的不良反应尚未从科学上得到证实以前,当然不能贸然对药品的作用下断言。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信息可以公开,更不等于可以对公众的怀疑三缄其口。一种药品已经有某种理由被医生怀疑,从职业道德上说就应该让患者知道。主管部门是否已经知悉有关情况?是否打算采取措施?我们将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获知“真相”?哪些部门要对可能有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些不但是“信息”,而且是对公共卫生至关重要的信息。换言之,应予公开的信息绝不仅仅只是“真相”信息,而且包括“程序”信息。
比起其他一些问题来,药品的不良反应问题的科技含量比较高,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仅仅是一个怎样得出科学结论的问题。信息公开,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的对外公布,首先是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它也要接受现代民主原则的规范。任何一种遵循“科学、严谨准则”的工作程序,是完全可以公开的。这里指的是“程序公开”,目的是让相关公众知道,一个负责任的程序正在进行中。
我们身处风险社会中,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最大的风险是不知道有风险。关于风险社会的研究五花八门,但却共同地同意一个原则,就是必须有更为灵活、更为多样、更为民主的信息传递机制。这个原则背后的理念是,风险是大家共同面对的风险,现代风险具有“民主”性质,因此应对风险的机制必须是“民主”的。这里包含的意思是,对于风险的成因的认识,以及对各种真相的探寻,也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它需要更高程度的信息平等。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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