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利用病毒盗窃存款
三被告因盗窃罪昨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晶报讯(记者吴欣通讯员陶瑜孙红庆)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事主的账号和密码,再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及手机支付系统,将事主的银行卡存款转走。 近日,三名以计算机网络病毒盗窃他人存款的“黑客”,被南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到4年,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银行卡上7万元失踪
今年2月15日下午,事主李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一日内无端少了人民币7万多元,急忙向南山公安分局报了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事主李某的银行卡存款是被人利用某种病毒程序通过电脑网络盗走的。运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掌握相关资料后,公安机关在武汉一举抓获涉案的严某、李某及陈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年龄不到20岁的湖北籍年轻人,均无业,主要通过网络盗窃谋生。
黑客利用病毒盗窃存款
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1岁的刘某(在逃)和严某、李某、陈某四人从湖北来到湖南省长沙市,住进一家招待所。2月14日凌晨4时许,刘某在招待所客房内,从笔记本电脑记存文档中找出之前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窃的被害人李某某在银行的账户资料,而后盗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上网进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发现该账户内有余额7.6万余元,遂和严某、李某、陈某商定盗窃这个账户的存款。
2月14日,严某,刘某二人先后使用两个手机号绑定李某某的银行账户,登录一网站注册了银行账户手机支付功能。注册后,严某、刘某二人先后操作电脑、手机,分47次盗窃走李某某的账户存款7.115万元。盗窃后,几人将全部赃款用于购买网络充值卡,而后将购得的网络充值卡分批折价卖给他人,得款5.96万元。
作案后,严某等四人共同挥霍部分赃款,并将剩余的5万余元赃款以其老乡的名义存在长沙一银行,后被公安机关冻结。
一审三黑客被判刑
法院认为,严某、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严某作用较大,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盗窃数额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严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特别提醒
防范网络犯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
市民尽量不要在一些非法的彩票、色情等网站透露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网上支付也要慎重,警惕账号和密码被窃取。
利用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管理,提高防范意识,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