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宁一男子在南京某超市偷了一瓶洗发水,超市以“偷一罚十”为由对他罚款200元。该男子不服,掏出手机拨打了110,说宁愿让警察来抓他,也不愿被超市处罚。
这件事情,看起来有些荒唐,但却反映了另外一个问题。
偷窃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但不管小偷的行为处于何种状态,他的基本权利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超市是纯商业部门,而非行政执法机关,既没执法权,也没罚款权。“偷一罚十”的告示,显然超越了超市的职权,应该视为违法告示。超市的维权绝不是由超市自行决定、自行处理,而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小偷的特殊维权提示我们,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有不少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为与法律格格不入,自以为是自成一体,绕过法律规定,并伴有家族色彩,这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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