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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使21人死亡、18人受伤,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沁源县“11·14”特大危害公共安全案,8月8日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孝波驾驶山西省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东风重型普通挂车,空载由黎城县到沁源县山西马军峪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拉煤。次日凌晨5时55分,李孝波驾车由东向西行至汾屯线路段时,沁源县二中初二、初三年级13个班级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正在该路段跑早操。该校教师姜华遂用手电向李孝波示警,但李孝波未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驾车冲入路北半幅路面沁源县二中早操队伍,碰撞碾轧早操师生后,驶入北侧路外,撞倒公路北侧8棵行道树,在北侧行道树和明源焦化厂围墙之间运行了32.6米后,又撞倒7棵行道树驶入公路,头西南尾东北停在汾屯公路上。李孝波的上述行为,造成沁源二中教师姜华、学生张雅琴等18人当场死亡、学生张伟等3人经沁源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王普华等18人受伤、肇事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孝波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高速行车,置示警信号不顾,不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21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者:陈伟郭晓华)(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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