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据保监会日前公布,上月底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两个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从投资申请、投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
比如,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条件。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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