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正案(草案)中原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被《决定(草案)》
修改成了3万元;但《决定(草案)》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并广泛征求专家建议后对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正,认为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规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基本满足需要,但对有些违法行为的惩戒,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提高罚款限额是必要的,但最高数额以不超过10万元为宜。
据市人大权威人士介绍,该罚款限额的确定可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市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应当避免一味提高罚款数额,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要加以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