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东荐轩)不投资、不经营却能从企业分到161万“红利”!近日,原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户证股股长、塘厦消防队队长罗东胜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全部赃款。
经查,1997年,塘厦某消防公司负责人李×华为扩大消防工程业务找到了原塘厦镇镇长李为民以及身为消防队长的罗东胜等三人,向每人派送了该公司23%的“干股”。1998年1月,罗东胜收下了李×华送来的第一笔“红利”:23万元现金支票。1998年至2000年间,罗东胜曾数次接受李某华赠予的“红利”,共计人民币161万元。
作为回报,其间罗东胜多次给李×华公司提供消防信息,并为该公司“介绍”了十多个消防工程。
今年5月7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罗东胜提起公诉。鉴于罗东胜犯罪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