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陈晓 报道连续3个月的短信骚扰,某通讯商付出了5000元的代价。近日,备受关注的短信骚扰案终于有了结果。在白下法院法官的协调下,某通讯商向受害者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骚扰短信加重神经衰弱
从今年3月开始,市民王先生就不断受到某通讯商江苏分公司发来的短信:“××短信奖励计划提醒:根据规则您现在获得了一张短信奖券,回复U到80016(0.1元)。 取消中奖机会提醒,请回复0000”。跟大多数人一样,王先生看完短信,就随手删掉了。但是此后,该通讯商江苏分公司频繁地发来短信。从3月到6月,三个月时间内王先生收到了不少于70条完全相同的上述短信。王先生留了个心眼,将后来收到的短信都保存了下来。根据保留信息显示,从2006年5月19日到2006年6月26日共计37天里,代码同样是80016的短信,王先生收到了39条。从几天一条到一天一条,再到一天四五条,王先生饱受骚扰短信之害。“有时候快要休息了还收到短信,它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王先生认为,骚扰短信给他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创伤。他长期患有神经衰弱、失眠并伴有抑郁症,骚扰短信加重了他的病情。
通讯商自愿赔偿5000元
7月初,他一纸诉状将该通讯商告到了白下法院。要求通讯商及江苏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共4万元,并公开道歉。他也成为因短信纠纷状告通讯商的全国第一人。收到开庭传票后,通讯商的工作人员找到王先生协商,并提出经济赔偿,却被王先生拒绝了。他列举了短信骚扰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的巨大伤害。在法官的协调下,通讯商意识到,自己在王先生对短信未加理会后,一再发来骚扰短信确是不当行为,给王先生造成精神伤害,通讯商同意给付王先生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此案将震动通讯商
商报记者采访了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陈议主任。他告诉商报记者,骚扰短信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安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通讯商不分昼夜地向用户发送其不愿接收的短信,势必会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因此肯定构成骚扰。此外这对用户手机的正常使用也造成影响,损害了其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索赔。这就是为什么通讯商自愿做出赔偿的原因。陈律师认为,不但是通讯商发出的垃圾短信,某些个人、开发商发出的短信广告,同样存在侵权的问题。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相应的个人、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骚扰到什么程度才能起诉对方,陈律师介绍并没有一个量的标准。一次两次肯定不能构成骚扰,到什么程度构成骚扰,恐怕要看法官的判断了。陈律师认为这种案件多了,肯定会促使相关部门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此案也会震动各大通讯商,今后加强对垃圾短信的监管,以避免相关诉讼的继续发生。(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