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民工享受准市民待遇
本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靳彦丽)
我省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顽疾;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参保工伤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农民工子女上公办中小学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既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根据该意见,我省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欠薪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于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同时,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除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外,意见还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意见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颇为关注,指出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