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毛懿
晨报讯前妻再婚之后,将女儿改成了继父的姓,生父施先生对此很不满,一心想将亲生女儿的姓改回来。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为孩子取名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但是孩子的姓名属于孩子本人的身份权,孩子姓什名谁最终得由她本人决定。
施先生和顾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孩子随母姓,取名顾某。1988年,两人离婚后,女儿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第二年,顾女士重新组建了家庭,在迁移女儿户口时,她将女儿改成了随继父姓,但在户籍登记证的“别名”栏保留了原名。
施先生知道此事后,心中大为不快,他要求前妻将女儿改回原姓,但遭到拒绝。双方相持几年后,施先生仍然无法释怀,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前妻没有和他商议,就擅自为女儿改姓,已经侵犯了他作为生父为女儿取名的权利。”
顾女士却说,她再婚之后,丈夫一直将女儿视如己出,父女俩人感情很好,所以申报户口时,她征求女儿意见之后为女儿更改了姓氏。“女儿已经长大成人,还领取了身份证,更改姓名的话得更改一系列相关证件。”她表示,女儿现在的朋友已经熟悉其现在的姓名,如果进行更改,势必会遭到朋友的追问,这对女儿的生活相当不利。
看到亲生父母为自己的姓氏大动干戈,已经17周岁的女儿态度反而相当坚决。女儿说,她现在的姓名已经被周围朋友所认可,所以要求继续使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孩子的姓名是孩子出生后即具有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在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孩子成年后可以自行作出选择。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改变孩子姓氏,则侵犯了另一方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这一过错行为负有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具体到本案而言,法院认为,顾女士虽然更改了女儿的姓名,却还将女儿原名作为“别名”在户籍中予以保留并进行了登记,而“别名”在法律上也具有表示居民身份的效力。目前,女儿虽然不足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其具备了自由选择姓氏的能力。其本人要求继续使用现在的姓名,应当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