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茂的“减法原则”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文建茂本人而言,在审理过程中,其自我辩解始终围绕“扣除”二字。
一审庭审时,县法院仅能容纳50多人的会议室被挤满。一位参与旁听的老师回忆说,当时走廊和楼梯上都站了人,其中不少是远道而来的乡村教师。
数位旁听者回忆,一审开庭时,文的如下发言,造成笑场:“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都是被动接受。收取他人109300元,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项开支,一审前办案人员曾亲赴长沙调查,证明此项开支的发票,是一张过期假发票,是2005年5月尚处在取保候审期的文建茂,在长沙开具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专门驳斥了该要求。
上诉至永州中院后,他仍坚持了这一要求。庭审中,县教育局为此向永州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此笔款项已到机关财会室报销。因此,二审判决也未认定。
尽管如此,文建茂提出的另外几项“扣除”要求,则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一个事实是,两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而对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认定,则成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最主要分歧。
一位老教师回顾,文案二审宣判后,得知文因公务开支等被减扣受贿金额并减刑,“减法原则”一说随即传播开来。
是否出自受贿款?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在文建茂受贿案中,一个让检察机关和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务支出和捐赠款出自受贿款?
按照检方指控,文建茂共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
检方提到的文建茂把“自己的钱”用于“公务开支”的几笔账是:2004年2月12日,文建茂为教育局下属的服务中心偿还给郴州百货站文化用品经营部经理李元广2万元,辅以佐证的是李写给文的一张收条,这张收列于卷宗的收条,上有两种不同的字体。
张绵友,教育局服务中心经理,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和出具给检方的书据均显示,他本人和会计、出纳都不知道文建茂替还欠款一事。
一个能够证明文建茂和李元广之间“特殊关系”的事例是,两次审理均认定李曾在2001和2003年,共向文建茂行贿13000元。
在文建茂看来,他用受贿款抵用的另一笔开支是,曾在长沙协调和某电视台关系的花费21500元。
“这叫做捐赠不合适,应该叫宣传费用吧?”2004年时,文建茂在接受湖南教育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后来证明是假的。”永州司法界一位熟知文案的人士介绍说。
除“公务开支”外,在二审时,另有两笔被认定为“以教育局名义”的捐赠款,分别捐给了县文联9000元和某村委会修建小学2000元。
这一点也被县教育局所否认,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县教育局,凡2000元以上开支均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前述款项并未进行集体研究,便不是“以教育局的名义”。
在检方所述的34000元公务开支和捐赠中,二审全部认定来自受贿款;一审则认为有31000元是文建茂“用自己掌握的钱财”来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但并未认定此钱一定来自受贿款。
与此相关,在二审认定的34000元捐款和公务开支中,其中有3000元被新田县检察院证明,其来自某人向文建茂的行贿款,文并以师训费名义上交到了机关财会室。
但县教育局二审宣判前向永州中院汇报的一份材料却显示,“文建茂上交部分金钱,并不包括起诉书中指控他受贿的109300元。”
由此判断,也就不包括上述3000元。
由于当初侦办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陈运周、公诉人骆兴国、一审法官乐建军、二审法官欧阳韶勇均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无法了解二审减除项目确实出自受贿款的具体情况。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