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9日讯(记者卓上雄)据今天递交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海口民办学校准入“门槛”将提高。该稿同时还对其他一些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民办学校准入门槛提高
该稿对民办学校的原设置标准进行了调高。
据了解,原标准为:在基本办学规模上,幼儿园无特别要求,小学不低于10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150人;校舍面积上,幼儿园无特别要求;办学资金上,幼儿园应在5万元以上,小学10万元以上,初级中学20万元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0万元以上。
调整后的标准为:在基本办学规模上,幼儿园不低于60人,小学不低于15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00人;幼儿园的校舍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同时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办学资金方面,幼儿园应在6万元以上,小学应在15万元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在40万元以上。
学校预留风险资金调低
海口将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
据该稿,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幼儿园2万元、小学5万元、初级中学8万元、高级中学15万元的标准存在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专款专用,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该资金的预留和使用进行监督。
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在该办法实施后,依照标准,在3年内每年按1/3数额预存资金。
增加学校和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据了解,原规定对民办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罚款等规定,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对此,该稿也进行了调整。据该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学籍管理中造假学籍的,由市、区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按造假学籍人数每人5000以上1万元以下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造假学籍达到1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该稿还增加了对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数
据该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人士7至9人组成。原规定明确人员组成比例但没有明确人数。
同时,该稿还明确,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从“不得少于5年”降低到“不得少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