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0 6:49:46 晨报讯(首席记者张璐璐)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同仁轩小区21号楼和76号楼都是跃层房屋,由于业主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层产权面积,从去年10月份开始,这些小高层房屋的业主因为采暖费收费问题与负责该辖区供暖的大连渤海供暖公司起了冲突。 近日,该小区26户业主起诉至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大连渤海供暖公司按房产证标准的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与非居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对隶属原告的特殊类型房屋和被告收费标准没有约定。
法院认为,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文件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告居住房屋系错层,依据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告缴费与被告认为应按其房屋的二层实际测量面积缴费而发生争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缴费标准。
对于原告此类型的房屋和被告收费的标准,在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何况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对此亦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其缴费标准之诉,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