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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8月10日电今起,鞍山市县及县以上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将再次下调,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将住院患者当天产生的费用(如床位费、诊查费等)列入当日清单中。
鞍山市物价部门新近出台规定,医院等各医疗机构要将住院患者当天产生的费用(如床位费、诊查费等)列入当日清单中,对不给患者提供清单,或将多日费用集中收取的行为,将按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予以查处。
此外,医院要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等进行公示。多科室普遍使用的医用材料价格,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住院处等)向患者公示,个别科室使用的医用材料价格,应在该科室门诊的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
对鞍山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中标药品,一律以实际进价为基础,进价60元以下(含60元)顺加15%的加价率;进价60元以上顺加10%的加价率(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执行;确因药品稀缺,进药成本过大的,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提高加价率,但最高加价率不超过15%。
上述医疗机构销售中标药品之外,自行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未经审核备案的药品,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销售药品,一律以进价为基础,顺加不得超过15%加价率执行。各级、各类医院销售中药饮片的零售价格,均以进价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执行。
此外,规定中还要求,对各医疗机构收取的医药费用的保留办法规定为,结算收据总额保留到角,分位四舍五入。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规实施后,可以避免出现“天价药费”事件,保证患者对所用药品的知情权,使患者看病不花冤枉钱。今起执行后,对擅自提高药品加价率,不按规定实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和医用材料公示制度的,将从严查处。市民可以通过“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作者:李勇来源:北方晨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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