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或法庭对口供笔录存有争议,那么负责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并形成笔录的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记者昨天获悉,市第一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一分院近日在全市率先推出“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的《纪要》,并于本月正式实施。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如何保护证人安全,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市检察院一分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就目前全国死刑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状况来看,证人出庭率普遍都很低。以一分院为例,证人出庭案例不足10%。分析原因,他认为,主要是我国欠缺相关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造成了证人出庭难的现状,特别是死刑案,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而且我国在作证的各种保护、保障制度方面也有所欠缺,给证人出庭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特别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获知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后,极有可能推翻在公安、检察部门作出的口供,这时,就特别需要案件侦查人员及时出庭,阐述办案经过,和被告人对质,向法庭提供案件真相。今年以来,本市已有几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例。6月26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贩毒案中,两名缉毒警察出庭作证,讲述了他们抓捕、审讯被告人的经过,推翻了被告人的翻供,法院因此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案例曾引起法学界的好评。当时,为了不暴露两位警察的身份,经法官批准,法庭为二人在证人席上设置了屏风加以保护。
多家法院法官也曾表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弥补笔录的漏洞,通过双方对质,使法庭更容易揭露伪证,辨清事实。此外,也可以通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的保护措施,摸索出一条保护普通公民出庭作证的安全之路。但记者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检察院等侦查部门往往是以办案情况说明书或证明书的形式代替证人出庭,以保护侦查人员的安全。对此,市第一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一分院表示,会尽一切努力,保障证人个人信息安全,如果证人提出一些保护自己的措施,在不影响证据效力的前提下,也会尽力满足。
前不久,在海淀检察院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汪建成曾对保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安全提出过一些具体措施。他指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例外,例如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身份和住址不加以询问,或者允许证人进行书面回答;或者在接受询问中采用蒙面、变声、变像、视讯传输或其他隔离方式,使得作证尽量不以公开的形式进行。他认为,侦查人员作证应当兼顾证人保护与诉讼中发现案件真实,以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RJ210
《纪要》确定的出庭证人范围
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
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侦查人员、见证人
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
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
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的侦查人员
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