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年均雷暴天数近50天,属雷暴高发区,由于高层建筑及各种通信、计算机设备较多,雷电灾害威胁较大
一套避雷装置,前后涉及了建委、气象局、物业、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机构等4个部门,在管理和服务领域中存在不少交叉和多头现象
如果建筑遭遇雷击,谁该负责?是气象主管机构,还是建设部门,抑或物业管理单位和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机构?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在分组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的过程中,委员们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统计显示,本市年均雷暴天数近50天,属于雷暴高发区,且由于高层建筑以及各种通信、计算机设备较多,雷电灾害威胁较大。
此次的《办法(草案)》提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工作。其中,第16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则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和验收。第17条提出,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而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检测不合格者,需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委员们提出,一套避雷装置,前后涉及了建委、气象局、物业、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机构等4个部门,在管理和服务领域中存在不少交叉和多头现象。例如一旦防雷装置需要整改,到底是气象主管机构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还是由建设部门来负责,需在《办法(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一些委员分析,《办法(草案)》的出发点,是让防雷装置和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可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竣工验收环节中的管理部门做了规定。但防雷装置与工程建设两者管理部门不同,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此外,建筑防雷装置既涉及建筑主体,又与气象工作相关,同时还与物业、住户等多方面有关联,也容易给管理带来难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委员们建议,《办法(草案)》可据此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气象主管机构主要对防雷装置的质量、功效,以及装置生产、安装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建筑物防雷设施的安装、整改等,应由建委下属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们提出,日常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可委托物业、专业机构等对防雷装置进行管理和维护,气象部门则需对此经常开展检查,做好监管工作。
见习记者 孟知行 本报记者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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