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最高将被罚3万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从昨天起到8月16日,《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将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bjrd.gov.cn)公示并征集市民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在9月中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已康复精神病人 享有入学就业权
《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强调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同时,设专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明确了精神疾病患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精神健康教育 应纳入教学计划
草案要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
本市将建 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
草案指出,精神疾病重在预防,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健全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并建立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制度。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定期访视。
泄露患者隐私 最高罚3万
草案规定,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的医疗机构将被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