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文物建筑最高可罚50万元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获通过
本报讯 (记者肖建实习生尹雯婷)
成都市将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昨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新《条例》增加了鼓励私人建博物馆、破坏文物建筑加大处罚力度等内容,首次规定,凡擅自改变文物建筑原貌或拆除文物建筑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恢复原貌,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影视剧,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必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针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对于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基本建设,新规要求建设单位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提出处理办法。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