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国离婚法呼之欲出
海外立法 满晓丽
欧盟国家每33秒钟即破裂一桩婚姻,在每年220万对新婚夫妇中,35万对为跨国婚姻
新的跨国离婚法规定,夫妻双方与哪个国家的关系最紧密,离婚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政治、经济“同一化”的框架下,真正实现各国法律体系的等效对接与相互交融绝非易事
7月下旬,欧盟内传出一条消息,称为了尽可能更好地解决欧盟范围内关于跨国离婚的立法、执法现存的问题与完善司法体系,欧盟委员会将根据2005年3月14日欧盟国际离婚法调查结果提出的改善细则,出台新离婚法,并准备在近期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则,来统一欧洲“跨国夫妻”的离婚行为。
跨国夫妇:离婚应该选择哪国法律?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欧盟这个大家庭要想念好这本经似乎就更不容易。随着欧盟的东扩,25个成员国今后要风雨同舟。毋庸置疑,欧盟对欧洲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欧盟也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或改善的矛盾。
据欧盟“家庭政策中心”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欧盟国家每33秒钟即破裂一桩婚姻,每年几乎有一百万桩婚姻破裂,而在欧盟每年220万对新婚夫妇中,35万对为国际婚姻。由于欧洲各国在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些“国际婚姻”夫妇要想离婚并不容易。为争取到最有利的离婚条件,想离婚的夫妻通常需要尽快找到律师,弄懂不同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25个国家25个版本的离婚法,各国的离婚办法大相径庭,不仅给欧盟及各国立法、执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更让跨国婚姻夫妇头疼的是,选择哪个国家的离婚法来最终解除婚约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
除了欧盟内部的“跨国婚姻”外,在许多国际离婚案件中,长期居住在欧盟国家的外国公民的离婚比例也很高,这就给欧盟司法机关带来了另一个难题,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欧盟公民,并居住在欧盟国家内,那么哪个国家的离婚法适用此情况?备受关注的欧盟离婚法便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孕育而生。
欧盟委员会:依据一方原籍国法律难以满足离婚要求
欧盟委员会在2006年1月31日发布的公报中明确表明了解决现存司法争议与出台欧盟新离婚法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公报中提到,根据以往的经验,单单依据离异者一方原籍国的离婚法律裁决、执行离婚行为的原则并不能真正满足现代国际婚姻双方当事人解除婚约的要求,而应用与双方婚姻联系最为紧密的国家的法律来执行离婚。离异双方自主选择原籍国或是按照与双方婚姻联系最为紧密的国家的法律离婚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双方一旦作出选择就不得更改。
新的“跨国离婚法”规定,夫妻两人与哪个国家的关系最紧密,就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将采用这一原则。这项新的“跨国离婚法”将参照、比较各成员国的离婚法,并将父母权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视为夫妻离异的后果着重考虑纳入新法律。
对于长期在欧盟国家居住的外国公民离婚问题,欧盟在公报中表示,在欧盟成员国部分国家,只要在不影响该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当事人连续在欧盟居住6个月便可以该国的离婚法律及程序申请离婚。
新离婚法:真正实施不会一帆风顺
路漫漫其修远兮。这项“跨国离婚法”的即将登台同样不会一帆风顺。欧盟各国离婚法律差异甚巨,所以相互承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尽管各国及欧盟的立法机关都早已意识到这个重要性,但是随着欧盟各国公民可在欧盟国家内自由流动、就业、居住法律的实施,随着现代社会交通、通讯的发达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跨国婚姻已成为现代婚姻的趋势,随之而来的离婚率急增和离婚判决、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争议还没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欧盟司法部门的不断努力,近年来国际离婚裁决争端其实已经日渐减少。但欧盟委员会此次仍再三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关于国际离婚和谐司法体系的必要性(这其中包括一国如何更有效的执行另一国的离婚判决等),不由得让人思量其背后的深意。当然,如果考虑到连续几年来在欧盟各国饱受争议的欧盟宪法迟迟不能获得通过,这一新法的出台无疑对欧盟各国实现“更完整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促动作用。但无论如何,要想在短期内彻底解决这个“跨国婚姻离婚难”的痼疾,在政治、经济“同一化”的框架下真正实现各国法律体系的等效对接与相互交融,绝非易事!
作者系法国巴黎一大法律博士
小资料
立法缤纷看离婚
爱尔兰
欧盟25国的繁琐冗长的离婚法中,爱尔兰的离婚法律似乎显得简单、明了些。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缺一不可),法官就可最终宣判夫妻双方解除正式婚约:在过去的5年间夫妻双方连续或间断的分居4年;法官必须充分证实无任何调停、和解挽回婚姻的可能性;法庭的审判必须以确保夫妻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心理等各方面利益为前提。
意大利
在意大利,直到1970年民事法典中才出现关于离婚的规定,即使是今天我们依然很难在意大利语的司法词汇中找到离婚这个字眼,而是用婚姻解体来取而代之。在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国家里都存在两种婚姻:民事婚姻(允许终止婚姻行为)和宗教婚姻(上帝见证的婚姻必须维系其神圣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欧盟国家中意大利的离婚率最低,40%意大利人宁愿选择长期分居而避免离婚的原因。
德国
德国现行的离婚法制定于1976年,1986年通过修正法。与其他国家离婚法不同的是,德国采取离婚缘由制度。
根据德国离婚法第1565条规定:夫妻双方以没有任何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为前提,分居1年便可申请离婚。1568条则规定:即使婚姻破裂无法挽回,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夫妻双方也不得离异,如: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等。 |